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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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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干部科
时间:2010-7-1 10:4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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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委组(2010)34号
为加强对本区处级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科级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区处级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含科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 二、报告事项 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凡属以下事项,在党委(党组)会议讨论作出决定前,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保局,经批复同意后方可作出决定: 1、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2、破格提拔干部的; 3、确因特殊情况,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作为考察对象的; 4、除机构改革外,一批集中调整科级领导干部数量超过本单位科级领导干部职数60%的; 5、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的; 6、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7、因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确因工作需要提拔任用的; 8、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5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三、报告内容 1、拟提任、调整科级干部的理由; 2、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拟提拔、调整科级干部的《干部简要情况表》、干部考察材料(包括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党委(党组)成员酝酿情况的记录等有关办件材料。 四、报批程序 1、各处级单位报告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应填写《闵行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登记表》。属党群序列的单位和区直属单位,报区委组织部审批;属政府序列的单位,报区人保局审批,其中,涉及报告事项第1、2、3、6项的,由区人保局商区委组织部后予以答复。 2、区委组织部、区人保局收到报告后,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 3、在审核基础上,提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初步意见,并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报告单位。 五、有关要求 1、对不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而擅自决定上述事项的,所作出的任用决定由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保局宣布无效,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本实施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商区人保局负责解释。 3、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党政机关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闵行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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