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闵行区处级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
|
发布机构 :干部科
时间:2010-7-1 10:54:22 |
|
【字体:大 中 小】 |
|
|
|
|
|
|
|
闵委组(2010)36号
为促进本区各处级单位党委、党组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检查对象 1、本区各处级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因平级交流或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原因离任时,由区委组织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一般在处级单位党委、党组书记离任后6个月内完成。 2、对因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党委、党组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市委组织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二、检查内容 对离任的处级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2、任职期间本级党委、党组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3、任职期间本地区、本单位用人风气的情况; 4、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5、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6、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三、检查程序 离任检查原则上结合区委巡察、巡察回头看、《两个条例》专项检查或交流干部跟踪考核一起进行: 1、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派出检查组,检查组一般由正处级领导干部任组长,并由相关人员3-4人组成; 2、根据检查内容所列情况,由离任的党委、党组书记报告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 3、在一定范围内对离任的党委、党组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本单位近期新任用的干部(指本单位最近一次接受巡察或专项检查以来提任的科级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4、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5、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6、向区委组织部报告检查情况; 7、向被检查的党委、党组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在集中换届时,除2、3项外,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程序,检查结果作为干部交流使用的依据之一。 四、评议范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党委、党组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1、处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2、调研员、副调研员、其他处级干部; 3、机关科室长,直属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党政主要负责人; 4、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五、结果运用 1、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党委、党组书记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由上级组织领导与其进行谈话,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 2、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党委、党组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3、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被检查的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六、纪律要求 1、检查组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深入细致,如实反映检查情况。检查组成员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接受检查的单位,要如实报告原党委、党组书记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以及对检查组成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本区不设党委、党组的处级单位,有用人权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离任,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
|
|
|
|
|
|
【纠错】 |
|
|
|